党建知识(党的组织原则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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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知识(党的组织原则2),
50、怎样理解党章中关于“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这一规定”?
51、允许党员“保留意见”同党员“坚持错误”有什么区别?
允许党员“保审意见”同党员“坚持错误”,是有原则区别的,不能混为一谈。
允许党员对党的决议、政策和党的工作,在党的会议上发表自己的意见,是党章赋予党员的民主权利。
党章规定:“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可见,党员有不同意见是正常的,声明保留自己的意见是允许的。符合党的组织原则。但是,保留意见必须以无条件执行党组织的决议为前提。如果实践证明自己的意见是不对的,就应该放弃,不能借口“保留意见”,明知不对还固执己见,甚至坚持错误意见。对此,党组织应当给予批评帮助。
“坚持错误”,是指党员在思想认识上有错误或违反了党的纪律,经党的组织和同志们的批评、教育、帮助,仍不承认和不改正错误,甚至继续犯错误的行为。这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党组织对于犯了错误而坚持错误不改的党员,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的纪律处分。
52、没有支委会的党支部怎样实行整体领导?
支部党员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支部委员会,是支部的领导机关。支部委员会在支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支部的日常工作。根据这一精神,不论是否设有支部委员会,支部的重大问题,如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选举新的支部委员会(在不设支委会的支部选书记和副书记),接收新党员,决定对犯错误党员的处分等,都应由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在没有设立支委会的支部,这样做就是实现了集体领导;在这样的支部,支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书记、副书记要按照支部党员大会的决定,负责主持支部的日常工作。如有个别问题不宜在支部党员大会上讨论,可由正、副书记提出意见,报上级党组织决定。
53、党组织讨论问题时,双方尾数接近,争论不下,意见统一不了怎么办?
党的任何组织讨论决定问题,都必须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54、为什么在党内提倡称同志,不称职衔?
在党内提倡称同志,不称职衔,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毛泽东同志早在1959年就提出要大家互称同志,改变以职务相称的旧习惯。为此,党中央于1965年12月专门就这个问题发出了通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再一次重申了毛泽东同志的这一主张,要求党内一律互称同志,不要称职衔。
党内只有上下级组织,没有上下级党员,党员之间不论职务高低,都是平等的同志关系。在党内互称同志,有利于发扬民主,密切党员与党组织、没有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与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党员、党员与党员、党与群众之间的关系,促进党内外的团结,造成一种平等相待、亲密无间、生动活泼的良好风气;有利于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保持清醒头脑,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近年来,在党内称同志的优良传统被一些同志淡忘了,有的言必称长,有的领导干部别人不称他的职衔他就感到不舒服,就不高兴。所以有必要强调,共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带头树立新的风尚
党建知识(党的组织原则2)
50、怎样理解党章中关于“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这一规定”?
把握这一规定,应当注意三个问题。第一,党组只能由党的委员会批准成立。哪些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成立党组,哪些不成立党组,应当由党委决定。第二,只有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决定在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成立党组。第三,在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并不是必须和只能成立党组,而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具体条件确定。例如,有的单位党员领导干部不足三人,就不具备成立党组的起码条件;又如某些人民团体和经济组织、文化组织,任务比较单一,只需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而不必成立党组,等等。
51、允许党员“保留意见”同党员“坚持错误”有什么区别?
允许党员“保审意见”同党员“坚持错误”,是有原则区别的,不能混为一谈。
允许党员对党的决议、政策和党的工作,在党的会议上发表自己的意见,是党章赋予党员的民主权利。
党章规定:“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可见,党员有不同意见是正常的,声明保留自己的意见是允许的。符合党的组织原则。但是,保留意见必须以无条件执行党组织的决议为前提。如果实践证明自己的意见是不对的,就应该放弃,不能借口“保留意见”,明知不对还固执己见,甚至坚持错误意见。对此,党组织应当给予批评帮助。
“坚持错误”,是指党员在思想认识上有错误或违反了党的纪律,经党的组织和同志们的批评、教育、帮助,仍不承认和不改正错误,甚至继续犯错误的行为。这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党组织对于犯了错误而坚持错误不改的党员,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的纪律处分。
52、没有支委会的党支部怎样实行整体领导?
支部党员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支部委员会,是支部的领导机关。支部委员会在支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支部的日常工作。根据这一精神,不论是否设有支部委员会,支部的重大问题,如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选举新的支部委员会(在不设支委会的支部选书记和副书记),接收新党员,决定对犯错误党员的处分等,都应由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在没有设立支委会的支部,这样做就是实现了集体领导;在这样的支部,支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书记、副书记要按照支部党员大会的决定,负责主持支部的日常工作。如有个别问题不宜在支部党员大会上讨论,可由正、副书记提出意见,报上级党组织决定。
53、党组织讨论问题时,双方尾数接近,争论不下,意见统一不了怎么办?
党的任何组织讨论决定问题,都必须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54、为什么在党内提倡称同志,不称职衔?
在党内提倡称同志,不称职衔,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毛泽东同志早在1959年就提出要大家互称同志,改变以职务相称的旧习惯。为此,党中央于1965年12月专门就这个问题发出了通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再一次重申了毛泽东同志的这一主张,要求党内一律互称同志,不要称职衔。
党内只有上下级组织,没有上下级党员,党员之间不论职务高低,都是平等的同志关系。在党内互称同志,有利于发扬民主,密切党员与党组织、没有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与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党员、党员与党员、党与群众之间的关系,促进党内外的团结,造成一种平等相待、亲密无间、生动活泼的良好风气;有利于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保持清醒头脑,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近年来,在党内称同志的优良传统被一些同志淡忘了,有的言必称长,有的领导干部别人不称他的职衔他就感到不舒服,就不高兴。所以有必要强调,共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带头树立新的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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