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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查院抗诉书的作用写法及范文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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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宗××诈骗1万元的事实应该认定而未认定,本院指控宗××诈骗1万元事实清楚,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和书证所证实,证据充分。
  1.宗××在骗得5000元后,又向金“借”钱。开始金对宗××有无电解铜产生怀疑,所以对宗×ד借”钱予以拒绝。在此情况下,宗××伪造了“×市勤工化工厂供销股”的证明,又虚构了自己为此垫付8000余元的事实使金信以为真,金才筹借了1万元给宗××。由此可见,宗××向金所借的1万元是在虚构事实的前提下取得的。
  2.宗××诈骗1万元与诈骗5000元是采用同一手段,其实都是以虚构事实为前提的。一审判决书认定了“宗××虚构事实,向金谎称可为其联系购买2吨平价电解铜,为骗得金信任,宗××先后私刻了‘××市化工轻工供应公司第二化工供应部’、‘××市勤工化工厂供销股’的印章,并伪造上述两单位的供货证明。嗣后,以代其付电解铜款为名,骗得金人民币5000元”。这里认定的是诈骗1万元的手法,却不认定诈骗1万元的结果,这是自相矛盾的。
  3.被告人宗××无经济偿还能力。宗××在借钱时称,将电解铜出卖后得款才能归还,其实她根本没有电解铜。所得之款用于还债后,已无偿还能力。所以,“借”是形式而骗是实质。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宗××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法诈骗他人15000元,数额巨大,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予以惩处。一审判决只认定被告人诈骗5000元而否定1万元,因而在认定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属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1条之规定,特向你院提出抗诉。××市××区人民检察院19××年×月×日(院章)抄报:××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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