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事故处置和报告制度
一、学校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果断处置各类安全事故。一是要使用最快的交通工具,在第一时间内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进行救护。在未送到医院或医务人员到来之前,应采取必要的自救互救措施,防止伤势恶化。二是要采取必要手段保护好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三是要采取有力措施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关闭校园。
二、学校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确定责任,并迅速处理事故。因学校过错造成事故的,由学校承担相应的责任。因监护人过错或者学生自身原因造成事故的,由其监护人、学生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学校、学生和学生监护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过错造成事故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几方共同过错造成事故的,由各方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校正常活动中,由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处理。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学校安全事故应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协调下,由学校负责处理。影响较大的事故,可由教育行政部门出面协调处理。涉及人数多、赔偿金额大、社会影响大的特大事故,应请当地政府统一协调解决。学校安全事故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等提出调解申请。调解不成功时,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四、学校安全事故的赔偿,应根据事故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来确定。责任不在校方的学校不承担赔偿,对家庭确有困难者,学校可酌隋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责任不在校方并由责任人已经赔偿的,学校不再给予经济补助。因学校教职工责任导致学校安全事故的,学校赔偿后可向责任人员追偿。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治疗后能够继续在校学习的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在校学习的,由学校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
五、学校应设立安全工作专项经费,以保障学校安全工作和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赔偿。专项经费纳入年度教育经费预算。学校应按照国家规定参加有关保险。有条件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可自行设立学校安全事故赔偿预备金。
六、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事故报告工作的通知》精神认真落实报告工作。学校事故(含学生校外意外伤亡事故)无论责任属于谁,无论事故发生地点和责任归属,都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上报,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迟报、漏报甚至瞒报。严重食物中毒、重大疫情、重大伤亡、重大损失等,以及危及社会安定的重要事件,均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情况复杂时,可先简单后详细,或根据事故发生及处理的进展情况,分阶段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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