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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人寿锦绣前程保险条款A

浏览次数: 931次| 发布日期:12-29 13:27:55 | 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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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但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的差额及利息,如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发现的,本公司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保险事故发生前,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受益人,并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本公司批注。
    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
    教育保险金、创业保险金、结婚保险金、成长年金、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变更地址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索赔时效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批注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合同纠纷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按( )项方式处理:(1)通过仲裁机关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
    第二十六条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十七条 本条款所述“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双目失明;(注1)
    二、言语(注2)或咀嚼(注3)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三、中枢神经或胸、腹部脏器极度障害,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护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须他人扶助;(注4)
    四、两手腕关节丧失或两足踝关节丧失;
    五、一手腕关节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关节丧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七、四肢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注:1.失明的认定
    (1)视力的测定,依据国际视力表两眼分别依矫正视力测定。
    (2)失明指视力永久在国际视力表0.02以下。
    2.言语机能的丧失指下列情形之一:
    (1)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言能力中,有三种以上(含三种)丧失不能发出。
    (2)声带全部剔除。
    (3)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3.咀嚼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食物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经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状态。
    5.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180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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