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营公司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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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营公司申报材料,
总会计师负责领导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合营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施经济责任制。
审计师负责合营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审查稽核合营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向总经理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总工程师负责合营公司生产经营、产品开发的技术工作。
第四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它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一条 合营公司下设____、____、________等部门。
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如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四十二条 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合营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四条 合营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四十五条 合营公司可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价计算。
第四十六条 合营公司在中国银行或经中国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有经营外汇业务的其他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
第四十七条 合营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四十八条 合营公司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合营公司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二、合营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三、合营公司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四、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四十九条 合营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3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五十条 合营各方有权自费聘请审计师查阅合营公司帐簿,查阅时,合营公司应提供方便。
第五十一条 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的规定,由董事会决定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第五十二条 合营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以及合营公司合同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利润分配
第五十三条 合营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第五十四条 合营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按照甲、乙双方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经董事会一致同意另行规定者除外。
第五十五条 合营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每个会计年度后3个月内公布利润分配方案及各方应分的利润额。
第五十六条 合营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分配。
第八章 职 工
第五十七条 合营公司的职工招聘、解聘、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八条 合营公司所需要的职工,由合营公司通过考试公开招收,择优录取,并由合营公司与录用职工分别签订劳动合同,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合营公司有权对违犯合营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对开除、处分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合营公司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
合营公司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六十条 职工的福利、资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合营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九章 工会组织
第六十一条 合营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十二条 合营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协助合营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技术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合营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六十三条 合营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和合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六十四条 合营公司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讨论有关合营公司的发展计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问题的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六十五条 合营公司工会参加调解职工和合营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董事会应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第六十七条 合营公司每月按合营公司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2%提交工会经费。合营公司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六十八条 合营期限为___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九条 甲、乙双方如一致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应在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原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十条 甲、乙双方如一致认为终止合营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时,可提前终止合营。
合营公司提前终止合营,需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作出决定。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七十一条 由于合营企业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营企业无法经营或未达到经营目的的,另一方有权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依法终止合营,并向违约方索赔。
第七十二条 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组成清算委员会,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和监督,对合营公司财产进行清算。
第七十三条 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或不适合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时,合营企业可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
第七十四条 清算委员会任务是对合营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七十五条 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公司起诉或应诉。
第七十六条 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合营公司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七条 清算委员会对合营公司的债务全部清偿后,其剩余的财产按甲、乙双方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十八条 清算结束后,合营公司应向审批机构提出报告,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七十九条 合营公司结束合营后,其各种帐册,由甲方保存。
第十一章 规章制度
第八十条 合营公司通过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为:
1.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个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8.其他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用中文和__文书写,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为准。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须经审批机构批准后才能生效,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与本合营企业合同发生抵触时,以合同为准。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于一九__年__月__日,经甲、乙双方代表在中国_____签定。
中国 公司 国 公司
(盖 章) (盖 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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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会计师负责领导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合营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施经济责任制。
审计师负责合营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审查稽核合营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向总经理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总工程师负责合营公司生产经营、产品开发的技术工作。
第四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它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一条 合营公司下设____、____、________等部门。
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如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四十二条 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合营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四条 合营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四十五条 合营公司可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价计算。
第四十六条 合营公司在中国银行或经中国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有经营外汇业务的其他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
第四十七条 合营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四十八条 合营公司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合营公司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二、合营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三、合营公司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四、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四十九条 合营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3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五十条 合营各方有权自费聘请审计师查阅合营公司帐簿,查阅时,合营公司应提供方便。
第五十一条 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的规定,由董事会决定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第五十二条 合营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以及合营公司合同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利润分配
第五十三条 合营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第五十四条 合营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按照甲、乙双方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经董事会一致同意另行规定者除外。
第五十五条 合营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每个会计年度后3个月内公布利润分配方案及各方应分的利润额。
第五十六条 合营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分配。
第八章 职 工
第五十七条 合营公司的职工招聘、解聘、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八条 合营公司所需要的职工,由合营公司通过考试公开招收,择优录取,并由合营公司与录用职工分别签订劳动合同,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合营公司有权对违犯合营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对开除、处分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合营公司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
合营公司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六十条 职工的福利、资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合营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九章 工会组织
第六十一条 合营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十二条 合营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协助合营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技术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合营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六十三条 合营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和合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六十四条 合营公司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讨论有关合营公司的发展计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问题的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六十五条 合营公司工会参加调解职工和合营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董事会应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第六十七条 合营公司每月按合营公司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2%提交工会经费。合营公司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六十八条 合营期限为___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九条 甲、乙双方如一致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应在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原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十条 甲、乙双方如一致认为终止合营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时,可提前终止合营。
合营公司提前终止合营,需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作出决定。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七十一条 由于合营企业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营企业无法经营或未达到经营目的的,另一方有权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依法终止合营,并向违约方索赔。
第七十二条 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组成清算委员会,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和监督,对合营公司财产进行清算。
第七十三条 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或不适合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时,合营企业可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
第七十四条 清算委员会任务是对合营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七十五条 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公司起诉或应诉。
第七十六条 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合营公司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七条 清算委员会对合营公司的债务全部清偿后,其剩余的财产按甲、乙双方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十八条 清算结束后,合营公司应向审批机构提出报告,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七十九条 合营公司结束合营后,其各种帐册,由甲方保存。
第十一章 规章制度
第八十条 合营公司通过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为:
1.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个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8.其他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用中文和__文书写,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为准。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须经审批机构批准后才能生效,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与本合营企业合同发生抵触时,以合同为准。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于一九__年__月__日,经甲、乙双方代表在中国_____签定。
中国 公司 国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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