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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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六)属于驾驶自带临时入境机动车的,收存申请人自带临时入境机动车的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中文翻译文本。
第三章 办理换证、补证和注销业务
第一节 办理换证业务
第二十四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换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本规范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申请人累积记分情况。属于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的,还应审核《身体条件证明》。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并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达到累积记分满分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属于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换证的,申请人在上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告知其及时提交。
(二)属于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的,业务领导岗应当审核。
(三)档案管理岗制作机动车驾驶证。
(四)受理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除有效期满换证外,应当同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五)档案管理岗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二十五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下列事项:
(一)申请业务种类:属于有效期满换证的,录入“有效期满换证”;属于达到规定年龄换证的,录入“达到年龄换证”;属于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的,录入“自愿降级换证”;属于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的,录入“信息变化换证”;属于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换证的,录入“证件损毁换证”。
(二)身体条件、医疗机构名称:按照《身体条件证明》记载的内容录入。
(三)驾驶证有效期起始日期:按照原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起始日期录入,但属于有效期满换证的,按照换发机动车驾驶证的年份录入年份,按照初次领证日期的月、日录入月、日。
(四)驾驶证有效期限:按照原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限录入,但属于有效期满换证的,按照累积记分查询结果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确定并录入,提前换领了延长有效期限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换领的机动车驾驶证生效前达到记分满分记录的,收缴其已换领的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合格后重新核发原有效期限的机动车驾驶证。
(五)换证日期:录入换发机动车驾驶证的日期。
(六)属于达到规定年龄换证、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的,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录入准驾车型代号。
(七)属于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的,按照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和身份证明录入变化事项和变化后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六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第七条规定记载和签注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持《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28号)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公安部令第67号)规定的准驾车型驾驶证换领现准驾车型驾驶证时,按照《准驾车型对照表》规定的对应关系签注准驾车型。
第二十七条 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属于有效期满换证的,还需收存累积记分查询结果证明和《身体条件证明》。
(三)属于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的,收存原机动车驾驶证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对达到规定年龄换证的,还需收存《身体条件证明》。
第二十八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转入换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本规范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比对申请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确认申请人信息、机动车驾驶证信息、累积记分情况,以及是否具有被注销、吊销、撤销的情形,下载打印申请人机动车驾驶证信息资料。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对于申请人累积记分达到满分的,出具退办凭证,告知申请人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对于申请人在上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告知其及时提交。
(二)业务领导岗审核。
(三)档案管理岗制作机动车驾驶证。
(四)受理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同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五)档案管理岗整理资料,装订、归档;将转入换证信息在24小时内传递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下列事项:
(一)申请业务种类:录入“证件转入换证”。
(二)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明名称及号码、住址、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起始日期、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限按照原机动车驾驶证和打印的机动车驾驶证信息资料录入;住址发生变化的,按照身份证明记录的内容录入。
(三)转出地车辆管理所:按照原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全称录入。
(四)原档案编号:按照原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录入。
(五)本规范第五条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的事项。
(六)转入日期:按照车辆管理所换发机动车驾驶证的日期录入。
(七)累积记分分值:按照打印的机动车驾驶证信息资料录入。
第三十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第七条规定记载和签注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打印的机动车驾驶证信息资料。
(三)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二条 车辆管理所档案管理岗每个工作日从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和打印本辖区内的机动车驾驶证转出信息,并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第二节 办理补证业务
第三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补证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本规范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查询申请人累积记分情况,以及是否具有被注销、吊销、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并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达到累积记分满分的,出具退办凭证,告知申请人接受处理。对于申请人上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告知其及时提交。
(二)档案管理岗制作机动车驾驶证,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三)受理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四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下列事项:
(一)申请业务种类:录入“补证”。
(二)办理补证日期:录入补发机动车驾驶证日期。
(三)办理补证次数:按照驾驶人补证累计次数录入。
第三十五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第七条规定记载和签注机动车驾驶证,并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第三节 办理注销业务
第三十六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注销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属于申请注销的,受理岗审核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并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属于机动车驾驶证被撤销的,档案管理岗审核并收存机动车驾驶证和《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属于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档案管理岗审核并收存机动车驾驶证和《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属于其他符合注销条件而未办理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档案管理岗直接签注意见。
(二)业务领导岗审核。
(三)档案管理岗整理资料,装订、归档。需要公告的,向社会公告信息。
第三十七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下列信息:
(一)申请业务种类:录入“注销”。
(二)注销原因:录入注销原因。
(三)注销日期:属于申请注销的,按照车辆管理所审核确定的注销日期录入;属于机动车驾驶证被撤销的,按照《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签注的生效日期录入;属于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按照《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签注的生效日期录入;属于其他符合注销条件注销的,按照车辆管理所审核确定的注销日期录入。
第三十八条 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六)属于驾驶自带临时入境机动车的,收存申请人自带临时入境机动车的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中文翻译文本。
第三章 办理换证、补证和注销业务
第一节 办理换证业务
第二十四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换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本规范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申请人累积记分情况。属于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的,还应审核《身体条件证明》。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并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达到累积记分满分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属于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换证的,申请人在上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告知其及时提交。
(二)属于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的,业务领导岗应当审核。
(三)档案管理岗制作机动车驾驶证。
(四)受理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除有效期满换证外,应当同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五)档案管理岗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二十五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下列事项:
(一)申请业务种类:属于有效期满换证的,录入“有效期满换证”;属于达到规定年龄换证的,录入“达到年龄换证”;属于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的,录入“自愿降级换证”;属于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的,录入“信息变化换证”;属于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换证的,录入“证件损毁换证”。
(二)身体条件、医疗机构名称:按照《身体条件证明》记载的内容录入。
(三)驾驶证有效期起始日期:按照原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起始日期录入,但属于有效期满换证的,按照换发机动车驾驶证的年份录入年份,按照初次领证日期的月、日录入月、日。
(四)驾驶证有效期限:按照原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限录入,但属于有效期满换证的,按照累积记分查询结果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确定并录入,提前换领了延长有效期限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换领的机动车驾驶证生效前达到记分满分记录的,收缴其已换领的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合格后重新核发原有效期限的机动车驾驶证。
(五)换证日期:录入换发机动车驾驶证的日期。
(六)属于达到规定年龄换证、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的,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录入准驾车型代号。
(七)属于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的,按照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和身份证明录入变化事项和变化后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六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第七条规定记载和签注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持《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28号)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公安部令第67号)规定的准驾车型驾驶证换领现准驾车型驾驶证时,按照《准驾车型对照表》规定的对应关系签注准驾车型。
第二十七条 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属于有效期满换证的,还需收存累积记分查询结果证明和《身体条件证明》。
(三)属于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的,收存原机动车驾驶证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对达到规定年龄换证的,还需收存《身体条件证明》。
第二十八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转入换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本规范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比对申请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确认申请人信息、机动车驾驶证信息、累积记分情况,以及是否具有被注销、吊销、撤销的情形,下载打印申请人机动车驾驶证信息资料。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对于申请人累积记分达到满分的,出具退办凭证,告知申请人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对于申请人在上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告知其及时提交。
(二)业务领导岗审核。
(三)档案管理岗制作机动车驾驶证。
(四)受理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同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五)档案管理岗整理资料,装订、归档;将转入换证信息在24小时内传递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下列事项:
(一)申请业务种类:录入“证件转入换证”。
(二)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明名称及号码、住址、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起始日期、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限按照原机动车驾驶证和打印的机动车驾驶证信息资料录入;住址发生变化的,按照身份证明记录的内容录入。
(三)转出地车辆管理所:按照原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全称录入。
(四)原档案编号:按照原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录入。
(五)本规范第五条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的事项。
(六)转入日期:按照车辆管理所换发机动车驾驶证的日期录入。
(七)累积记分分值:按照打印的机动车驾驶证信息资料录入。
第三十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第七条规定记载和签注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打印的机动车驾驶证信息资料。
(三)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二条 车辆管理所档案管理岗每个工作日从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和打印本辖区内的机动车驾驶证转出信息,并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第二节 办理补证业务
第三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补证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本规范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查询申请人累积记分情况,以及是否具有被注销、吊销、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并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达到累积记分满分的,出具退办凭证,告知申请人接受处理。对于申请人上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告知其及时提交。
(二)档案管理岗制作机动车驾驶证,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三)受理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四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下列事项:
(一)申请业务种类:录入“补证”。
(二)办理补证日期:录入补发机动车驾驶证日期。
(三)办理补证次数:按照驾驶人补证累计次数录入。
第三十五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第七条规定记载和签注机动车驾驶证,并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第三节 办理注销业务
第三十六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注销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属于申请注销的,受理岗审核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并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属于机动车驾驶证被撤销的,档案管理岗审核并收存机动车驾驶证和《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属于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档案管理岗审核并收存机动车驾驶证和《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属于其他符合注销条件而未办理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档案管理岗直接签注意见。
(二)业务领导岗审核。
(三)档案管理岗整理资料,装订、归档。需要公告的,向社会公告信息。
第三十七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下列信息:
(一)申请业务种类:录入“注销”。
(二)注销原因:录入注销原因。
(三)注销日期:属于申请注销的,按照车辆管理所审核确定的注销日期录入;属于机动车驾驶证被撤销的,按照《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签注的生效日期录入;属于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按照《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签注的生效日期录入;属于其他符合注销条件注销的,按照车辆管理所审核确定的注销日期录入。
第三十八条 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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