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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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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七)非营运机动车超过核定人数载人的;
    (八)未按照规定牵引挂车或者故障车的。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实习期内驾驶不准驾驶的机动车的;
    (二)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的;
    (三)持未经审验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四)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五)行驶中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六)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未悬挂明显标志或者违反指定时间、路线、行驶速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八)擅自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结构、构造、特征或者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以及车辆识别代码的;
    (九)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
    (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十一)机动车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妨碍交通、难以移动时,不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示标志,夜间不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
    (十二)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情况下继续驾驶的;
    (十三)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境外注册的机动车未办理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的;
    第三十七条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不准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二)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不及时通知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的;
    (三)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行车道内停车的;
    (四)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五)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六)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的;
    (七)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上行驶或停车的;
    (八)违反转向灯或者其他灯光装置使用规定的;
    (九)通过施工作业路段不减速行驶的。
    第三十八条  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或者违反指定时间、路线和行驶速度,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和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处机动车驾驶人200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机动车驾驶人300元罚款;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500元罚款。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机动车驾驶人1500元罚款;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20XX元罚款。
    第四十条  公路客运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超载低于20%的,处300元罚款;超载达到或者高于20%的,处10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公路客运车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罚款。
    货运机动车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超载低于30%的,处300元罚款;超载达到或者超过30%的,处10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处1000元罚款。运输单位的车辆有上列情形,经处罚仍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XX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限速规定的,按以下规定罚款:
    (一)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速低于60公里或者超过限定时速低于50%的,处机动车驾驶人2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至70%的,处机动车驾驶人10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以上的,处机动车驾驶人20XX元罚款;
    (二)在未划设中心线和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超过限定时速低于50%的,处机动车驾驶人5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至70%的,处机动车驾驶人3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以上的,处机动车驾驶人500元罚款;
    (三)在其他道路上行驶,超过限定时速低于50%的,处机动车驾驶人1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至70%的,处机动车驾驶人5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以上的,处机动车驾驶人1000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10倍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机动车的,处1000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  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处按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保险费2倍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相关责任人员1000元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拼装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三)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员驾驶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安全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安全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九)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第四十六条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植物、设置广告牌或者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1000元罚款,并强制撤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四十七条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或者生产、销售拼装、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处非法产品价值5倍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不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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