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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广告内容的禁止性规定广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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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
行政处理 责令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罚款,停止广告业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第七条第二款,《广告管理条例》第八条,《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一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七条,《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八条,《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条
内容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第二款“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六)含有淫d、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广告管理条例》第八条“广告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不得刊播、设置、张贴:
(一)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
(二)损害我国民族尊严的;
(三)有中国国旗、国徽、国歌标志、国歌音响的;
(四)有反动、淫d、迷信、荒诞内容的;”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一条“违反《条例》第八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对广告经营者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广告客户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九)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条“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下列内容:
(一)有淫d、迷信、荒诞语言文字、画面的;
(九)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 )、(三)、(七)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条“化妆品广告禁止出现下列内容:
(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成分、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
(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三)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的;
(七)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依照《细则》第二十三条(20XX年修改前,编者注)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下列医疗器械,禁止发布广告:
(一)未经国家医药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同级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生产的医疗器械;
(二)临床试用、试生产的医疗器械;
(三)已实施生产许可证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的医疗器械;
(四)有悖于中国社会习俗和道德规范的医疗器械。”
第十二条“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出现下列内容:
(一)使用专家、医生、患者、未成年人或医疗科研、学术机构、医疗单位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
(二)使用“保证治愈”等有关保证性的断语;
(三)有与同类产品功效、性能进行比较的言论或画面、形象;
(四)运用数字或图表宣传治疗效果;
(五)宣传不使用做广告的产品可能导致或加重某种疾病的语言、文字、画面;
(六)可能使人得出使用做广告的产品可以使疾病迅速治愈、身体迅速康复的印象或
结论的语言、文字、画面、形象。”
第十三条“标明获专利权的医疗器械广告,必须说明获得专利的类型。在专利获批准之前,不得进行与专利有关的宣传。”
第十四条“国内外广告客户在医疗器械广告中使用‘第一’、‘首创’等绝对性的语言,必须有国家医药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标明获奖的医疗器械广告,其标明的获奖必须是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授予的各类奖。其它各种获奖,一律不准在广告中标明。”
第十六条“推荐给个人使用的具有治疗疾病作用或调节生理功能的医疗器械,除医疗


www.350xue.com的 器械广告证明出具机关批准可以不在广告中标明忠告性语言的以外,均须在广告中标明对患者的忠告语言:‘请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第十七条“经批准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广告客户和广告经营者必须立即停止发布广告:
(一)使用中发现医疗器械有异常反应或不安全现象;
(二)医疗器械质量下降,不能达到产品质量标准的;
(三)因质量问题用户或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的。”
《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依照《广告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
第七条“酒类广告中不得出现以下内容:
(一)鼓动、倡导、引诱人们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二)饮酒的动作;
(三)未成年人的形象;
(四)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具有潜在危险的活动;
(五)诸如可以“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不科学的明示或者暗示;
(六)把个人、商业、社会、体育、性生活或者其他方面的成功归因于饮酒的明示或者暗示;
(七)关于酒类商品的各种评优、评奖、评名牌、推荐等评比结果;
(八)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和不科学、不真实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在各类临时性广告活动中,以及含有附带赠送礼品的广告中,不得将酒类商品作为奖品或者礼品出现。”
第九条“大众传播媒介发布酒类广告,不得违反下列规定:
(一)电视:每套节目每日发布的酒类广告,在特殊时段(19:00—21:00)不超过2条,普通时段每日不超过10条;
(二)广播:每套节目每小时发布的酒类广告,不得超过2条;
(三)报纸、期刊:每期发布的酒类广告,不得超过2条,并不得在报纸第一版、期 刊封面发布。”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原登记机关可以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停止违法行为人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业务,缴销《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
第三条“印刷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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