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节水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珠海市供水、用水和节水管理,维护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水、用水、节水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供水,是指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设施向用户提供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用水的行为。
第四条 市水行政管理部门是供水、用水、节水的行政主管部门,对供水、用水、节水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市供水、用水、节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 供水应当优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水、提供优质服务,并保障城市发展的用水需求。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应对干旱、咸潮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发生干旱、咸潮等突发公共事件时,为保证居民优先供水,水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临时性供水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制定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的科学技术研究,采取相应措施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逐步推进分质供水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约用水的意识。
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计划,定期开展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二章 设施建设
第八条 供水设施建设包括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及用户用水设施建设。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建设资金实行多渠道筹措。鼓励各种社会资金和外资参与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实行项目建设业主负责制。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用户供水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进行投资建设。
第十条 供水设施建设使用的供水管道、材料、设备和器具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
第十一条 公共供水设施的规划,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部门依法进行审查。
公共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应当征求供水企业的意见。
第十二条 公共供水设施应当经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供水;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除供水企业因更新改造而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
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的,应当经供水企业同意,并报市规划部门批准,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供水企业对供水设施进行抢修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损坏的,应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涉及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于开工前向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工程建设影响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经供水企业同意后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共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堆放物品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一节 供水企业
第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供水企业,是指依法登记注册,利用公共供水设施,从事公共供水生产经营,承担供水的法人。
非供水企业,不得从事公共供水业务。
第十七条 结算水表以前的供水设施(含结算水表),由供水企业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国家规定实行水表定期轮换制度,保证水表的正常运作。
水表自然损坏由供水企业负责拆换,有关费用由供水企业负责。
第十九条 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供水水压、水量、水质等供水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将水质、水压检测结果向社会公布。
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监测机构和检测制度,按照规定的监测项目、检测频率和相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的标准,并做好存档记录。
第二十条 供水企业应当设置供水管网水压测压点,保证城市建成区公共供水主管网压力不低于国家、地方规定的服务水压。
第二十一条 供水企业应当保证不间断供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供水:
(一)工程施工;
(二)设施维修;
(三)其他确需暂停供水的情形。
一般情况下,暂停供水时间不应超过二十四小时,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水企业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
第二十二条 供水企业需要暂停供水的,应当将原因、时间及恢复供水的时间通过公共传播媒体或者其他方式在停水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
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向用户发出通知。如遇重大停水事故,应当及时向水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供水抢修。
第二节 用户
第二十三条 用户应当按规定的计量标准、水价标准和定额标准按时缴纳水费。
第二十四条 结算水表以后的供水设施,由产权人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用户用水实行分类计量。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户共用水表时,供水企业应当按照不同性质用水量确定比例收费。
第二十六条 用户改变用水性质、改户名或者停用水,应当及时到供水企业办理手续。
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供公共供水。
第二十八条 用户不得擅自自建供水设施,不得擅自将自建的供水管网系统与公共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使用或者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其内部供水管道严禁与公共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第二十九条 需不间断用水或者对水质、水压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应当自行采取技术措施保证水质、水压和不间断供水。
第三十条 用户有保护水表的义务,禁止下列行为:
(一)私自拆动、改移水表;
(二)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碍物影响抄表、换表工作;
(三)拒绝供水企业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拆换水表。
第三十一条 用户新装水表,在安装前应当经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检定。对擅自安装未经检定合格水表的供水设施,供水企业不予办理用水手续。
第三十二条 用户与供水企业因水表准确度发生纠纷,可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仲裁检定。检定结果符合国家标准的,费用由用户承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供水企业按水表快慢比例追收或者退还水费,但只以最近一个抄表周期为限。
对检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检定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检定。
第三节 二次供水
第三十三条 二次供水设施由产权人负责维护和管理。住宅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委托供水企业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并建立档案。其他二次供水设施应当委托有专业资质的清洗单位进行清洗、消毒,并建立档案。
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应当定期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抽检,并将检测结果向社会公布,对两次清洗不合格的清洗单位予以通报并取消其清洗资格。
第三十五条 用户二次用水水质受污染时,应当及时向供水企业、水行政管理部门、卫生部门报告。供水企业应当立即停止向用户供水,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或者产权人应当及时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经卫生部门检验合格后,方能恢复供水。
第四节 消防供水
第三十六条 消防供水设施包括市政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单位专用消防供水设施和住宅小区公用消防供水设施。
第三十七条 市政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由供水企业负责维护和管理;单位专用消防供水设施由单位负责建设和管理;住宅小区公用消防供水设施由开发商负责建设,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消防供水设施实行专用,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安全监督检查。因特殊情况确需通过消防供水设施用水的,应当征得供水企业的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开启和使用消火栓。
第三十九条 公安消防部门因火警或者消防演习使用市政消火栓,应当在当月将火警的地点、消火栓开启的数量、口径及用水时间等情况向供水企业通报。
第四章 供水价格
第四十条 供水价格应当根据保本微利、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
第四十一条 居民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阶梯式计量水价分为三级,第一级水量基数,根据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原则制定;第二级水量基数,根据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原则制定;第三级水量基数,根据按市场价格满足特殊需要的原则制定。
供水节水条例
- › 供水节水条例
tag: 暂无联系方式 规则方案,活动方案,活动策划,施工方案,营销方案,范文 - 公文写作 - 规则方案
栏目导航
- ·灯泡行业品牌培训质量提升工作试行
- ·抗旱工作措施
- ·乡镇村抗旱保春耕措施
- ·高中教学工作计划
- ·市水土保持国策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
- ·迎检打假工作督察方案公布
-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试点工作方
- ·全市纠风工作会议扶贫资金监管专项治理
- ·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计划
- ·一年级班主任工作计划
- ·小学三年级班主任工作计划
- ·保险公司答谢会方案
- ·医院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整改方案
- ·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
- ·公务员干部考核办法方案
- ·“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为主题的民主
- ·市人事局公开大接访活动实施方案
- ·街道爱国卫生工作计划方案:创建二星级
- ·Q群圣诞节活动策划书
- ·两岸咖啡厅圣诞节活动策划方案
- ·学校圣诞节晚会策划书
- ·圣诞面具晚会方案
- ·燃油税改革方案(起草)
- ·环境监督管理: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
- ·个税起征点上调方案
- ·学习十七大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悟“
- ·学校学院学生会国际大学生节活动策划书
- ·零八年狂犬病防治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