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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中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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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教育事业发展,规范民办教育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单位名称:洪泽外国语中学(西安翻译学院附属中学)。
  第三条
  单位性质:洪泽外国语中学是依据国家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而成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是一所民办全日制完全中学,属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四条
  单位宗旨:本单位遵照国家关于民办学校运行的各项政策和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旨在弘扬西译精神,促进社会教育事业的发展。
   洪泽外国语高级确立的办学宗旨是:培养学生会做人,会做事,会学习,会交际,会创新,会发展,为终身发展奠定基础,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服务。坚持"科教兴国"战略,在先进的教育理念和"三个面向"思想的熏陶下,着力实行人文教育,强化英语及计算机教学,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校园文化建设,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第五条
  洪泽外国语中学由西安翻译学院出资兴办,接受西安翻译学院的管理和监督。并自觉接受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和社会力量办学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单位住址:江苏省洪泽县北京东路51号。[洪泽县城东扩区,东接205国道(宁连高速公路),西临洪泽湖。]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洪泽外国语中学从事与国家公办教育机构同类的教育教学和培训等活动,并遵循以下原则:
  1、严格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服从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检查、审计。
  3、执行教育部颁布的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
  4、按照国家关于民办教育机构的规定自主办学,独立核算。在招生、收费、人事、财务、管理、体制改革、建设发展等方面依法按民办学校模式运行,行使自主权。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洪泽外国语中学依法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代表人员基本组成应为校长、党支部书记、副校长、校长助理、工会主席、办公室主任、财务主任、总务主任、教务主任、行政秘书等;校务委员会初期组织由西安翻译学院管理层委派和选聘。后实行选举制度,初期组织成员为换届选举时的当然候选人,届时也将推举若干适合人员参加竞选;校务委员会由本校校长任会议主席,本校校长由西安翻译学院委派。校务委员会任期三年,可以连任;校务委员会设常务主任一人,由校务委员会推选,负责落实校务委员会的各项决议;校务委员会设文书一人,办事员数人,作会议记载并承办日常事务。
  第九条
  校务委员会行使下述职权:
  1、校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选聘及解聘、本校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2、本校管理人员的报酬办法、选聘及解聘。
  3、本校教师及职工的报酬办法、选聘及解聘。
  4、本校发展规划的编制及实施情况监督。
  5、本校行政监管。
  6、经费预算和决算的审核。财务检查。
  7、本校规章制度的审议修订。
  8、决定修改洪泽外国语中学章程。
  9、决定本校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
  10、其他关系本校发展的重大事宜的商讨。
  第十条
  校务委员会每学期学期初及期中、期未召开常规例会三次,由会议主席召集。
  第十一条
  校务委员会在会议程序上实行民主集中制。有效会议须得半数以上代表出席,所有会议未经会议主席授权不得在会议主席缺席时召开;一般决定须得半数以上代表同意方可行之;重大决议,须得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会议并获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代表同意方可行之。
  第十二条
  校务委员会经会议主席提请可召开扩大会议,以广泛集中各方意见。如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或校务委员会超过半数的代表提出开会请求时,应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校务委员会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校务委员会成员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四条
  校务委员会会议一经形成决议,本校全体成员均有遵守的义务。
  第十五条
  洪泽外国语中学依法设立职工代表大会,洪泽外国语中学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的民主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校务进行监察,防止管理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学校利益及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其组成人员由本校教职员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洪泽外国语中学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1、民主理财;
  2、对校务委员会主席、校长及其他管理人员执行本校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对校务委员会主席、校长及其他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学校利益时,要求校务委员会主席、校长及其他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维护本校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洪泽外国语中学设立校长室,校长室由一名校长和一名以上的副校长组成,校长由校务委员会选聘或解聘。
  第十八条
  洪泽外国语中学校长对校务委员会负责,并依照校长负责制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学校的正常业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校务委员会的决议;
  2、组织实施学校年度教学活动计划;
  3、拟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单位的基本管理制度;
  5、提请校务委员会聘任或解聘学校副校长、财务负责人及各部门正职;
  6、执行学校的财务审批;
  7、学校章程和校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洪泽外国语中学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校务委员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九条
  学校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校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代其行使校长职权。
   
  第四章   教师和职工
  第二十条  洪泽外国语中学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学校坚持择优聘用教师的原则。择优聘用具有三年以上教龄的优秀教师、本科应届优秀毕业生。凡应聘担当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具备师范类院校本科以上学历、普通话不低于乙级二等水平,并具有教师专业资格证书。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为:高级不低于20%,中级不低于50%,初级20% 。
  第二十一条   洪泽外国语中学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学校按政策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含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等项)。
  第二十二条 “学高为师,德高为范”,学校注重教师的师德风范、学识水平和工作能力的综合素质。
  对教工的师德要求:敬业爱岗、作风正派、勤奋踏实、爱校爱生
  对教工的形象要求:文明礼貌、仪态大方、待人真诚、为人师表
  对所聘用的教师必须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组织教师参加校本培训和校内外的各种教研活动,提高教师的师德水平和教学、教研业务能力。鼓励和支持教师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参加在职进修学习,以及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
  第二十三条  洪泽外国语中学师资队伍建设坚持“优胜劣汰”的原则,通过教育教学实践,选拔、培养和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高素质的骨干师资队伍,打造学校的师资品牌。对于热爱学校、关爱学生、师德高尚、取得突出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提拔和续聘;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第二十四条  洪泽外国语中学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述。
  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
  第五章    学生
  第二十五条  洪泽外国语中学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因户籍变更、父母工作变动、家庭迁移等原因符合转学条件者,由教导处进行有关成绩测试,学生处进行德育审核,校长批准转入我校,教导处安排相应班级就读;学生由于种种原因转往外地、外校,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转学申请,经校长批准,由学校出具转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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