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员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团章规定:“对于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团章的团员,团组织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进行批评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为维护团章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纯洁团员队伍,确保广大团员在校风校纪建设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持团内的统一意志和步调,同时也是广大团员从被处分者所犯的错误中汲取教训,自觉严格要求自己,履行团员义务,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处分种类及审批权限
第一条 团章规定,团内处分分为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
第二条 给团员以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处分,由支部大会决定,院团委(或团委授权的团总支、分团委)批准;给予团员开除团籍处分,由支部大会决定,院团委批准。开除团籍是团内的最高处分。
第三条 受留团察看处分的团员,留团察看时间为半年或一年,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能做青年入团介绍人。察看期满,事实证明已改正了错误,由支部大会作出恢复他团员权利的决定,报团总支(分团委)批准。如果仍坚持错误已不够团员的条件,应当由支部大会决定,开除团籍,并报院团委批准。如果认为有必要延长察看时间,给受处分团员一个改过的机会,可以延长一次,但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 如果受处分的团员是上一级党组织管理的干部,应将处分决定报主管的党的组织部门备案。
第五条 对总支(含总支)以上各级委员会委员给予处分,必须由所在委员会全体会议实到委员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并报上一级团的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 处分手续
第六条 团组织在给团员处分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通知本人参加讨论给其处分的支部大会,并允许其进行申辩,在支部大会通过给其处分的决定后,应当把书面材料交给本人签署意见,然后报上级团组织批准。
第七条 基层团组织上报处分团员的审批材料应包括:
1、 支部委员会对违纪团员所犯错误的调查结论报告,其中应写犯错误团员的简况(主要有姓名、性别、年龄、入团时间、现任团内职务及行政职务)、所犯错误的主要事实,团组织对团员所犯错误性质结论。
2、 犯错误团员对自己所犯错误的认识及检查。
3、 犯错误事实的主要旁证材料。
4、 支部大会通过的决议,其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到会团员数、通过给犯错误的团员以何种处分。
5、 本人对处分的意见。
第八条 处分决定批准生效后,由团的支部委员会通知被处分者本人,对受开除团籍处分的团员,团组织在审批之前,要指定适当的干部同受处分者谈话,听取他的意见和申诉。
第九条 为使团纪处分工作做的慎重、稳妥,正式履行手续之前,一律应按审批权限进行预报,并听取党组织意见。
第四章 处分办法
第十条 对于在群众中公开散布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言论的团员,经批评教育坚决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于背着组织,在社会上进行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活动而又坚持不改者,要开除团籍。
第十一条 对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缴纳团费、不过组织生活,或连续六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的团员,屡教不改者,做自行脱团处理,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并报院团委批准,对于严重违背组织纪律,并造成严重后果者,要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违反行政纪律、劳动纪律者,应视后果和情节予以团纪处分。其中情节后果严重的可开除团籍。对行政已给予处分者可根据其犯错误的性质、情节及本人态度,决定给予适当的团纪处分或免予团内处分。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职业道德,致使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应给予警告以上的团纪处分。
第十四条 对于道德败坏、玩弄异性,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者应给予警告以上团纪处分。
第十五条 对于侵犯他人权益,败坏单位和社会风气者,应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受到司法机关劳动教养以上处罚的违法团员,一般应开除团籍。但对判处三年以下徒刑而又监外执行或因过失犯罪判处三年以下徒刑不附加剥夺政治权力的,过去变现好,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者,也可以不开除团籍,给予留团察看处分,其察看期与教养期、刑期相同。
第十七条 对犯有贪污、盗窃、流氓、猥亵妇女儿童、赌博、走私、贩毒、传播**书刊、 VCD 等行为的团员,不够刑事处分但情节比较严重的,也应开除团籍。
第十八条 对于犯有其他轻微违法行为,司法机关给予治安处分的团员,必须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团内处分。
第十九条 违纪以后,主动认识、检查错误,确有悔改表现的酌情从轻处理。拒不认错或认错态度不好的酌情从重处理。
第二十条 受到团纪处分者,年内不得参加团内评选和表彰。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团员对团纪处分不服,可以向上级团的委员会直至团中央申诉。上一级团委对团员的申诉应认真负责,严肃慎重地予以复查或转递。申诉中与原定事实有出入者,有错必纠,无错不纠,并做出书面决定。
第二十二条 如果申诉人不同意复查结论,应将复查结论和有关材料,以及申诉人对复查结论的意见,一并报上级团委审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团组织做出处分决定应由本人签署意见。但是受处分团员是否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本人意见,不是处分决定生效的一个条件。
第二十四条 对团员执行团的纪律处分的时间,应当从上一级团委批准之日算起。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团章规定,对团员进行纪律处分,原则上应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但如果情况特殊,团总支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对团员以纪律处分,但必须将处分决定报院团委审核批准。
第二十六条 给团员以处分的所有材料,均由其所在团总支(分团委)存入团员本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正式团组织关系在我院的所有团员。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共青团淮海工学院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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