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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计划生育家庭人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办法

浏览次数: 357次| 发布日期:12-29 13:26:00 | 活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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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计划生育家庭人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

  ***市计划生育家庭人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解决计划生育家庭人员老有所养问题,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豫政〔20xx〕94号)、《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利益导向机制  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发〔20xx〕7号)和《***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政〔20xx〕5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政策内生育两个女孩且一方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计生双女父母,年满40周岁,符合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参保条件且参保缴费的我市居民(以下简称计划生育家庭人员),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计划生育家庭人员参保缴费的,在市政府确()定的缴费补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补贴100元,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抵消个人缴费,全部计入新农保个人账户。

  第四条  参保缴费的计划生育家庭人员符合新农保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在市政府确定的基础养老金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60%,镇(街道)财政负担40%。

  第五条  计划生育家庭人员须经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初审合格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再公示,符合条件的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公示时间均不少于7天。

  第六条  计划生育家庭人员享受本办法财政补贴后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及时追回所有补贴资金,并依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给予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卫生  计划生育  农村  办法  通知

  主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督办:市政府办公室文教科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有关单位。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中级法院,检

  察分院,市法院,市检院。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xx年1月22日印发


市计划生育家庭人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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