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办法
第三十二条 技术标文件评议标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物业管理机构设置和资源配置方案;
(二)管理方案;
(三)创优规划和创新管理方法;
(四)服务质量控制方法。
第三十三条 信誉标文件评议标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规模和资质; (二)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
(三)物业管理机构负责人业绩。
第三十四条 现场答辩评议标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语意表达;
(二)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熟悉程度;
(三)物业管理业务水平。
第三十五条 设有经济标的,经济标文件评议标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物业管理投标报价;
(二)物业管理项目经营成本支出测算。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报告,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在确定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三十七条 评标结果应当在评标会议结束后由物业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日;公示期间,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物业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举报。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或者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处理,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会议结束后30日内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将未中标的投标文件退还投标人。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材料向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一)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
(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条 招标人应当自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和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给予中标人不少于投标保证金金额的赔偿。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义务,并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无效:
(一) 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己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
(二)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第四十三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无效:
(一)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二)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违法违纪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四)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物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物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工作中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物业管理项目招标费用由招标人承担。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8月6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温州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办法》(市政府令第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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