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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岳霖与罗素、莱欣巴赫归纳思想之比较

浏览次数: 996次| 发布日期:06-14 02:29:40 | 高一同步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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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金岳霖在承认意念不仅摹状而且规律之后,休谟问题就被解决了呢?这是因为既可摹状又可规律所与的意念是活的而不是死的,它能够主动地迎接、规律和接受将来所发生的一切。相应地,作为接受总则或总意念的归纳原则也是活的而不是死的,是主动的而不是被动的。尽管将来的事例有可能推翻休谟的那种死的被动的归纳原则,但却不能推翻金岳霖的那种活的主动的归纳原则。金岳霖的归纳原则活在何处,主动在哪里呢?用金岳霖的话讲,那就是“所与如何来,我们就如何受”;具体地说,“我们总可以引用意念于所与,至多我们要随着所与变更,对于意念也要有所取舍而已,有时连意念底取舍都不必牵扯到。”(同上书,第467页)不难看出,这样的总意念,这样的接受总则,在很大程度上是与莱欣巴赫的渐近归纳法相一致的。
莱欣巴赫的渐近归纳法包含一个重要的概念即“认定”(Posit),通过归纳法所得的结论不被信以为真,而被认定为真。莱欣巴赫解释说:“认定一个事件,实际上并没有对于所考虑的事件肯定什么,而只是进行一种行动,关于这种行动,我们只知道一些比较一般的事情,它符合某种原则,只要遵守它就会得到最大限度的成功次数。”(莱欣巴赫:《概率概念的逻辑基础》,载《逻辑经验主义》,上卷,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400页)莱欣巴赫把渐近归纳法也叫做“渐近认定”(approximative posit)。渐近认定是一个不断根据新事例来纠正原有认定的能动过程。显然,这样的能动过程不会被将来的事例所推翻。如前所述,金岳霖的归纳原则相当于渐近认定过程的一种特例,因而也不会被将来的事实推翻。在我看来,金岳霖所说的作为“接受总则”的归纳原则中所包含的那个能动的意念在很大程度上相当于莱欣巴赫所说的“归纳认定”。

三、结 语
前面指出,金岳霖对于归纳原则的永真性实际上持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理解是着眼于归纳结论的或然性上,即结论的或然性使它免于经验的证伪。这种“永真性”与罗素关于归纳原则的“先验性”十分接近,然而,这样的永真性和先验性没有多大意义,因为反归纳原则即“如果at1—btb,……,atn—btn则大概A⌿B”也具有这样的性质。
另一种理解是着眼于归纳原则的渐近性上,即归纳过程是引导我们逼近真理的最佳方法,尽管它并不保证我们得到真理。在这种意义上,归纳原则的“永真性”实际上是指归纳原则作为逼近真理之工具的最佳性;确切地说,归纳原则只具有实用上的合理性,而不具有永真性;尽管如此,它对解决休谟问题即归纳法的合理性问题是有着深远意义的。从金岳霖关于归纳法的整个论述来看,他更看重第二种“永真性”。因此在我看来,金岳霖对休谟问题的解决与莱欣巴赫的解决相比,可说是异曲同工,不谋而合的。当然,相对而言,莱欣巴赫的归纳理论更为精致和准确一些。

(作者简介:陈晓平,男,华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哲学所所长,教授,哲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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