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三政治正确对待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教学设计
浏览次数: 617次| 发布日期:12-29 13:45:34 | 政治教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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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三政治正确对待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教学设计,
2007.1.11
而为了抵制这一判决,杨武20日爬上楼顶誓死护房。(课件:图片杨武挥舞国旗,打出横幅“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可见此时双方矛盾已经激化到极致,小楼的命运会何去何从哪?人们都在关注该事件的发展,尤其是3月22日这天,法院会不会强拆这座号称“史上最牛钉子房”。3月22日,这天微风旭日,春意盎然,但是人们的心情并不平静,尤其是对于吴萍夫妇,但是尽管法院的裁决站到了拆迁户一方,最终也没有强制执行,而是给与双方更多的时间进行协商。
(设问)假如你是被拆迁户,你会选择继续坚持吗?被拆迁人的哪些行为你觉得不妥,值得商榷?(学生回答)
同时我国物权法第七条规定:“物权具有对任何人的不法侵害的排斥力,但不具有对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抗拒力。”
所谓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权益,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做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所谓义务,是指公民依法应当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负有义务的公民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或禁止做出一定的行为。做到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关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在初中时大家都学习过,今天我们再回顾一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如何?对于公民来说如何做哪?(学生回答)
关系:1.在我国,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
2.权利与义务是不可分离的。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
3.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的。
怎么做:1.我们要珍惜公民权利
2.我们要自觉履行公民义务
另外要准确理解二者的关系还要注意:1.某些权利和义务彼此结合,如劳动权,受教育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2.权利是法定的,不可非法剥夺,具有自愿性,某些权利是可以放弃的,如选举权,休息权等。义务具有强制性,不能放弃。3.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不存在时间上的先后关系。
我们高喊宪法保护私人财产,呼吁用《物权法》的立法精神来处理此事,其实我们要看到立法的目的是什么?是更好地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作为公民应认识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在维护合法权益的同时自觉履行应尽的义务。
显然,钉子户事件还是没有尘埃落定,2007年4月2日,“孤岛”轰然倒塌,重庆市九龙坡区开始对拆迁“钉子户”的房屋实施拆除,22时36分,吴苹夫妇的房屋已经拆完。而这,并不是强拆,是双发经过协商达成了协议:吴萍夫妇选择了实物商品房安置,并获得90万元营业损失补偿。根据协议,开发商对杨武的赔偿数额较原来的72万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赔偿其营业损失共计人民币90万元。此外,补偿被执行人杨武旧房设备费人民币2222元、搬家费20000元、装饰补偿费人民币100000元。尽管没有像房主一直声称的原地还房,但是对于他们来说是“另一场胜利”。
到这里,此事件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但带给我们的启示却远远没有停止,从最牛钉子户誓死护房到撤离孤房,这并不是权利的流失,而是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双赢,恰恰展示了权利应有之美德。一方是对个人利益的坚持;一方是面对影响旧城改建,影响市容的行政压力、司法压力;一方是面对开发商工期延误商业利益的损失,公民在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时,必须把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结合起来。
那么为什么要结合?如何结合哪?这就是如何正确对待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第三个原则:坚持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注意几点:1.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在我国人民与国家的关系是和谐统一的,人民当家作主。
2.在行使公民权利与履行公民义务时,必须把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结合起来
3.必须在社会主义法制的轨道上行使公民的权利,只有遵守社会主义法制,才能维护国家利益,任何公民或拆迁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都应该在法律框架内提出要求。
4.但在某些问题上仍然会产生一些矛盾,这时个人利益要服从国家利益,这时坚持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相结合原则的具体表现,也是公民爱国的表现。
在一个法治社会,任何一种博弈都只能与妥协相伴相生,只要其所秉持的是一种理性精神。在一个权利时代,公利与私利之间本也没有谁更大过谁的绝对判断,这就需要本着一种宽容与协商的原则。也许从一开始,我们就已经料定,“孤岛”必将面临的被拆除的命运。但是它将以怎样的方式拆除,被强制拆迁还是自愿拆迁,却是公民关注的关键之所在。事情发展到最后,我们看到的是双方“达成和解,并签署了拆迁安置协议”。
这次最牛钉子户事件,在网上引起了热议:(节选网上评论网友及专家)
而这些评论都或多或少地渗透了今天我们所学习的原则: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坚持公民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坚持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这也是我们这节课的主要内容。
课后练习
高三政治正确对待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教学设计
2007.1.11
九龙坡区房管局于下达了拆迁行政裁决书
2007.3.19
九龙坡区法院举行听证后,裁定支持房管局关于搬迁的裁决,要求被拆迁人在本月22日前拆除该房屋
而为了抵制这一判决,杨武20日爬上楼顶誓死护房。(课件:图片杨武挥舞国旗,打出横幅“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可见此时双方矛盾已经激化到极致,小楼的命运会何去何从哪?人们都在关注该事件的发展,尤其是3月22日这天,法院会不会强拆这座号称“史上最牛钉子房”。3月22日,这天微风旭日,春意盎然,但是人们的心情并不平静,尤其是对于吴萍夫妇,但是尽管法院的裁决站到了拆迁户一方,最终也没有强制执行,而是给与双方更多的时间进行协商。
(设问)假如你是被拆迁户,你会选择继续坚持吗?被拆迁人的哪些行为你觉得不妥,值得商榷?(学生回答)
同时我国物权法第七条规定:“物权具有对任何人的不法侵害的排斥力,但不具有对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抗拒力。”
所谓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权益,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做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所谓义务,是指公民依法应当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负有义务的公民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或禁止做出一定的行为。做到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关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在初中时大家都学习过,今天我们再回顾一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如何?对于公民来说如何做哪?(学生回答)
关系:1.在我国,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
2.权利与义务是不可分离的。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
3.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的。
怎么做:1.我们要珍惜公民权利
2.我们要自觉履行公民义务
另外要准确理解二者的关系还要注意:1.某些权利和义务彼此结合,如劳动权,受教育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2.权利是法定的,不可非法剥夺,具有自愿性,某些权利是可以放弃的,如选举权,休息权等。义务具有强制性,不能放弃。3.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不存在时间上的先后关系。
我们高喊宪法保护私人财产,呼吁用《物权法》的立法精神来处理此事,其实我们要看到立法的目的是什么?是更好地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作为公民应认识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在维护合法权益的同时自觉履行应尽的义务。
显然,钉子户事件还是没有尘埃落定,2007年4月2日,“孤岛”轰然倒塌,重庆市九龙坡区开始对拆迁“钉子户”的房屋实施拆除,22时36分,吴苹夫妇的房屋已经拆完。而这,并不是强拆,是双发经过协商达成了协议:吴萍夫妇选择了实物商品房安置,并获得90万元营业损失补偿。根据协议,开发商对杨武的赔偿数额较原来的72万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赔偿其营业损失共计人民币90万元。此外,补偿被执行人杨武旧房设备费人民币2222元、搬家费20000元、装饰补偿费人民币100000元。尽管没有像房主一直声称的原地还房,但是对于他们来说是“另一场胜利”。
到这里,此事件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但带给我们的启示却远远没有停止,从最牛钉子户誓死护房到撤离孤房,这并不是权利的流失,而是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双赢,恰恰展示了权利应有之美德。一方是对个人利益的坚持;一方是面对影响旧城改建,影响市容的行政压力、司法压力;一方是面对开发商工期延误商业利益的损失,公民在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时,必须把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结合起来。
那么为什么要结合?如何结合哪?这就是如何正确对待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第三个原则:坚持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注意几点:1.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在我国人民与国家的关系是和谐统一的,人民当家作主。
2.在行使公民权利与履行公民义务时,必须把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结合起来
3.必须在社会主义法制的轨道上行使公民的权利,只有遵守社会主义法制,才能维护国家利益,任何公民或拆迁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都应该在法律框架内提出要求。
4.但在某些问题上仍然会产生一些矛盾,这时个人利益要服从国家利益,这时坚持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相结合原则的具体表现,也是公民爱国的表现。
在一个法治社会,任何一种博弈都只能与妥协相伴相生,只要其所秉持的是一种理性精神。在一个权利时代,公利与私利之间本也没有谁更大过谁的绝对判断,这就需要本着一种宽容与协商的原则。也许从一开始,我们就已经料定,“孤岛”必将面临的被拆除的命运。但是它将以怎样的方式拆除,被强制拆迁还是自愿拆迁,却是公民关注的关键之所在。事情发展到最后,我们看到的是双方“达成和解,并签署了拆迁安置协议”。
这次最牛钉子户事件,在网上引起了热议:(节选网上评论网友及专家)
而这些评论都或多或少地渗透了今天我们所学习的原则: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坚持公民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坚持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这也是我们这节课的主要内容。
课后练习
高三政治正确对待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教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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