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三政治我国的国家机构教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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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三政治我国的国家机构教学设计,
高三政治我国的国家机构教学设计
(一)明确目标
1知识目标
[识记]如何正确对待公民的权利和义务(3点)
[理解]①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②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③坚持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相结合
[运用]公民如何正确履行义务
2能力目标
(1)综合分析问题能力
(2)理论联系实际能力
(3)发展性思维能力
3德育渗透点
突出原则的真实可行性,理解理想与现实的差距是要靠努力来缩短,现实中的不美好,正是我们存在的必要,我们要努力使之发展,变丑为美。
(二)整体感知
(三)重点、难点的学习及目标的完成过程
导入新课通过前两课的学习,我们知道了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及应履行的义务,那么我们该如何对待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呢?
三、正确对待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板书)
1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板书)
请同学们分析下列材料说明什么问题
材料一1998年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驳回陈希同上诉,维持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以贪污罪、玩忽职守罪判处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陈希同有期徒刑16年。
材料二中央候补委员,原浙江省委常委,宁波市委书记许运鸿,因受贿赂等行为受党纪处分,被免去其宁波市人大代表、浙江省人大代表职务,并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审查。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因贪污受贿等行为受到党纪处分,并交由司机关依法审查。
材料三湛江海关、边防等部门及党政机关一些领导和工作人员,置党纪国法于不顾,大肆收受贿赂,为走私分子护私、放私、甚至参与走私。1999年6月7日,原湛江海关关长曹秀康等60名主犯在广东被执行死刑。
这三则材料共同反映了什么?(学生回答,教师归纳)共同反映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理解]①是指法律实施上的平等,不是讲立法上的平等。也就是说立法过程中不能对敌对分子讲平等,以有力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定,促进改革开放顺利进行。在法律执行过程中,所有公民一律平等。
②不是绝对的平均主义。如对选民资格的认定,必须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以突出其有一定的行为能力。
③反对一切特权。我国宪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官官相护,徇私枉法最终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④我国宪法对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是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权利的平等,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着不平等的现象。
正因如此,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2)表现
①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平等地承担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
②任何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受到法律保护
③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受到法律制裁
议一议,第63页邓小平的一段话,教师总结归纳
邓小平这段主要强调的是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人人平等。我们党的“三讲”教育的内容就包括有在思想上解决特权现象,帮助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加强修养,提高觉悟,增强法制观念,增强公仆意识,真正做到为官一任造福一方,处处以国家、人民利益为重。
2坚持公民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板书)
阅读课文并思考,权利与义务是什么关系?可从几个方面来理解?
(学生回答,教师总结)所谓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权益,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做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做出相应的行为。所谓义务,是指公民依法应当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负有义务的公民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或禁止做出一定的行为。
(1)权利和义务是不可分离的
①从法律关系上讲,权利与义务是同时产生,相对应而存在的。
②从法律关系的主体来说,公民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既没有脱离义务而单独存在的权利,也没有可以摒弃权利而单独履行的义务,不存在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或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的公民。
③权利的实现要求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要求权利的实现。也就是说公民享有权利需要条件,这个条件的实现需要依靠履行义务来创造,如果不履行义务,那么权利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2)权利与义务相辅相成
见课本第63页最后一段。
(3)对公民来说,在我国,任何公民都必须用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既要认真行使自己的权利,又要自觉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在行使权利时,要同时履行国家对社会和尊重他人权利的义务。
3坚持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板书)
请同学们回忆高二时讲授的个人利益与集体、国家利益的关系,及如何正确处理关系后教师总结
(1)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
(2)公民在行使权利时要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3)公民在履行义务时,也要以国家利益为重。
(四)总结、扩展
1扩展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①从经济常识看,主要涉及市场经济的平等性。经济决定政治、法律。只有市场主体及市场交换遵循平等的原则,才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②从哲学常识看,涉及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任何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
③任何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受到法律保护,其违法犯罪行为都受到法律制裁。
(2)公民的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关系
①从经济常识看涉及正确处理企业和国家的关系。公民和企业都要从全局出发,维护国家利益,自觉把国家利益放在首位。
②从哲学常识看涉及整体与部分的联系的观点及集体主义是正确的价值取向。
2总结(见下表)
(五)布置作业
1在我国既是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公民同违法侵权和腐败现象作斗争的法律武器是
A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B公民权利和义务统一的原则
C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D人人生而平等的原则
2我们要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关系,在行使公民权利和履行公民义务时,必须
A个人利益为主
B国家利益离不开个人利益
C坚持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相结合
D把个人利益置于国家利益之中
3恩格斯说:“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一方面,却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马克思说:“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1)思格斯和马克思的论断是针对什么而言的?
(2)恩格斯的话说明了什么?
(3)马克思的话说明了什么?
参考答案
(1)恩格斯和马克思的论断是针对不同历史条件下的公民权利和义务而言的。
(2)恩格斯是说,在剥削阶级统治的国家里,权利和义务是分离和对立的。
剥削阶级在经济上、政治上占统治地位,享有一切特权,把自己承担的义务推给广大劳动人民。而广大劳动人民由于处在受剥削、受奴役的地位,自己应当享有的权利却被剥削阶级以各种形式剥夺了。
(3)马克思指出的是社会主义国家中的权利和义务。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消灭了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劳动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他们既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又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所以,它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六)板书设计
三、正确对待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1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2坚持公民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
3坚持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高三政治我国的国家机构教学设计
高三政治我国的国家机构教学设计
(一)明确目标
1知识目标
[识记]如何正确对待公民的权利和义务(3点)
[理解]①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②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③坚持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相结合
[运用]公民如何正确履行义务
2能力目标
(1)综合分析问题能力
(2)理论联系实际能力
(3)发展性思维能力
3德育渗透点
突出原则的真实可行性,理解理想与现实的差距是要靠努力来缩短,现实中的不美好,正是我们存在的必要,我们要努力使之发展,变丑为美。
(二)整体感知
(三)重点、难点的学习及目标的完成过程
导入新课通过前两课的学习,我们知道了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及应履行的义务,那么我们该如何对待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呢?
三、正确对待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板书)
1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板书)
请同学们分析下列材料说明什么问题
材料一1998年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驳回陈希同上诉,维持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以贪污罪、玩忽职守罪判处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陈希同有期徒刑16年。
材料二中央候补委员,原浙江省委常委,宁波市委书记许运鸿,因受贿赂等行为受党纪处分,被免去其宁波市人大代表、浙江省人大代表职务,并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审查。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因贪污受贿等行为受到党纪处分,并交由司机关依法审查。
材料三湛江海关、边防等部门及党政机关一些领导和工作人员,置党纪国法于不顾,大肆收受贿赂,为走私分子护私、放私、甚至参与走私。1999年6月7日,原湛江海关关长曹秀康等60名主犯在广东被执行死刑。
这三则材料共同反映了什么?(学生回答,教师归纳)共同反映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理解]①是指法律实施上的平等,不是讲立法上的平等。也就是说立法过程中不能对敌对分子讲平等,以有力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定,促进改革开放顺利进行。在法律执行过程中,所有公民一律平等。
②不是绝对的平均主义。如对选民资格的认定,必须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以突出其有一定的行为能力。
③反对一切特权。我国宪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官官相护,徇私枉法最终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④我国宪法对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是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权利的平等,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着不平等的现象。
正因如此,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2)表现
①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平等地承担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
②任何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受到法律保护
③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受到法律制裁
议一议,第63页邓小平的一段话,教师总结归纳
邓小平这段主要强调的是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人人平等。我们党的“三讲”教育的内容就包括有在思想上解决特权现象,帮助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加强修养,提高觉悟,增强法制观念,增强公仆意识,真正做到为官一任造福一方,处处以国家、人民利益为重。
2坚持公民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板书)
阅读课文并思考,权利与义务是什么关系?可从几个方面来理解?
(学生回答,教师总结)所谓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权益,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做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做出相应的行为。所谓义务,是指公民依法应当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负有义务的公民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或禁止做出一定的行为。
(1)权利和义务是不可分离的
①从法律关系上讲,权利与义务是同时产生,相对应而存在的。
②从法律关系的主体来说,公民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既没有脱离义务而单独存在的权利,也没有可以摒弃权利而单独履行的义务,不存在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或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的公民。
③权利的实现要求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要求权利的实现。也就是说公民享有权利需要条件,这个条件的实现需要依靠履行义务来创造,如果不履行义务,那么权利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2)权利与义务相辅相成
见课本第63页最后一段。
(3)对公民来说,在我国,任何公民都必须用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既要认真行使自己的权利,又要自觉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在行使权利时,要同时履行国家对社会和尊重他人权利的义务。
3坚持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板书)
请同学们回忆高二时讲授的个人利益与集体、国家利益的关系,及如何正确处理关系后教师总结
(1)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
(2)公民在行使权利时要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3)公民在履行义务时,也要以国家利益为重。
(四)总结、扩展
1扩展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①从经济常识看,主要涉及市场经济的平等性。经济决定政治、法律。只有市场主体及市场交换遵循平等的原则,才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②从哲学常识看,涉及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任何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
③任何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受到法律保护,其违法犯罪行为都受到法律制裁。
(2)公民的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关系
①从经济常识看涉及正确处理企业和国家的关系。公民和企业都要从全局出发,维护国家利益,自觉把国家利益放在首位。
②从哲学常识看涉及整体与部分的联系的观点及集体主义是正确的价值取向。
2总结(见下表)
(五)布置作业
1在我国既是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公民同违法侵权和腐败现象作斗争的法律武器是
A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B公民权利和义务统一的原则
C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D人人生而平等的原则
2我们要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关系,在行使公民权利和履行公民义务时,必须
A个人利益为主
B国家利益离不开个人利益
C坚持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相结合
D把个人利益置于国家利益之中
3恩格斯说:“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一方面,却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马克思说:“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1)思格斯和马克思的论断是针对什么而言的?
(2)恩格斯的话说明了什么?
(3)马克思的话说明了什么?
参考答案
(1)恩格斯和马克思的论断是针对不同历史条件下的公民权利和义务而言的。
(2)恩格斯是说,在剥削阶级统治的国家里,权利和义务是分离和对立的。
剥削阶级在经济上、政治上占统治地位,享有一切特权,把自己承担的义务推给广大劳动人民。而广大劳动人民由于处在受剥削、受奴役的地位,自己应当享有的权利却被剥削阶级以各种形式剥夺了。
(3)马克思指出的是社会主义国家中的权利和义务。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消灭了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劳动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他们既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又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所以,它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六)板书设计
三、正确对待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1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2坚持公民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
3坚持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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