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考核奖惩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全校教职员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和督促教职员工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为教职员工奖惩、培训、晋级、奖金发放、调整工资待遇,为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制提供依据,根据上级有关考核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教职员工的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考核与奖惩要相结合。
第二章 考核范围和要求
第三条 本意见考核范围为本校全体在编人员。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参加本年度考核:
(一)非学校公派,但经学校同意离职学习超过半年的;
(二)当年因病(公伤除外)、事假累计超过半年或一个学期的;
(三)出国探亲超过半年的;
(四)触犯法律,被判处徒刑、缓刑的;
(五)被判处管制、拘役仍保留公职的;
(六)被免予刑事处分的;
(七)被劳动教养、收容教育的;
(八)经县(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五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在见习期内的大中专毕业生和试用期内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转正、定级的依据;
(二)当年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参加考核,对非组织原因跨年度期间不再参加考核;
(三)绝症、精神病患者,视作考核合格;
(四)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五)受记过以上处分的人员,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考核确定等次;
(六)受党纪处分的人员,参照中纪委、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1998]19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因工作情况发生变化的人员,其考核单位的确定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工作调动的人员,由其调动后所在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其调动前的有关情况,由调动前所在单位提供;
(二) 外借人员的考核由借用单位提供情况,我校进行考核、确定等次;
(三) 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安排进我校工作的,由我校进行考核,结合其转业、退伍时的鉴定确定等次。无大问题者,一般当年定为合格等次;
(四) 由学校公派学习、培训超过半年的人员,仍由我校进行考核,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五) 待岗人员待岗超过三个月者,参加考核不定等次,经学校批准的内部退养人员如表现较好,一般确定为合格等次。
第七条 我校教职员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学校可直接确定其为不合格等次。凡未按考核规定参加本年度考核的人员,不得计算考核年资。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八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对行政管理人员主要考核其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学习与贯彻落实,敬业爱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以及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等方面的表现;
对教师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觉悟、敬业爱生、遵纪守法、廉洁从教、团结协作、为人师表等方面的表现;
对员工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觉悟、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团结协作、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对行政管理人员主要考核政策水平和管理水平,以及计划、组织、决策协调等方面的能力,注意调动多方面的积极性,注意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现代化的管理手段等情况;
对教师主要考核教育、教学及科研能力,文化知识水平的提高和现代化教学手段的应用等情况;
对员工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业务技术提高、偶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知识更新等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等情况。
对行政管理人员主要考核勤奋学习、勤于思考、忠于职守、注意提高效率等情况;
对教师主要考核教学“六认真”的执行及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等情况。
对员工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岗位职责发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遵守劳动纪律等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情况。
对行政管理人员主要考核岗位责任制的落实,目标任务的完成及取得成果等情况;
对教师主要考核教育教学质量,学生的学习习惯和能力的培养,教科研和第二课堂教学中取得的成果等情况;
对员工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效益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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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一) 当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确定为优秀:
1. 受行政警告处分的;
2. 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行为的;
3. 教育方法不当而造成一定后果的;
4. 发生教育教学事故的;
5. 不满负荷工作的;全年病、事假超过一个月的。
(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应评定为不合格:
1. 严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以至摧残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者;
2. 从事收费家教、炒股等而严重影响本职工作,群众意见强烈者;
3. 以权谋私,造成不良影响者;
4. 有违法违纪行为者;
5. 无充分理由,拒不接受工作任务;或敷衍拖拉,影响整体工作,造成较坏影响者;
6. 经常迟到、早退,屡教不改者;或全年无故缺勤15天以上者;
(三) 对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人员对应处理。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表一
年度
考核等次
处分警告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党内警告 参加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党内严重警告 与服务行为有关 不合格
其他错误 不定等次
党内撤职 不合格
留党察看 一年 不合格 不定等次
两年 不合格 不定等次 不定等次
开除党籍 不合格 不定等次 不定等次
表二
年度
考核等次
处分种类
第一年
第二年
警告 参加考核,定位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记过 不定等次
记大过 不定等次
降级 不定等次
撤职 不定等次 不定等次
第十条 行政管理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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