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及保安服务相关法规常识
1、 宪法的基本知识
(1) 宪法的概念
①. 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经过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根本大法,又称“母法”。
②. 颁布及修改过程:
1954年制定颁布第一部宪法,1975年制定颁布第二部宪法,1978年制定颁布第三部宪法,1982年制定颁布第四部宪法,即现行宪法,颁布以来共修改三次(1988年4月七届人大一次会议,1993年的八届人大一次会议,1999年3月的九届人大二次会议)。
(2) 公民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公民——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公民的法定权利
①. 平等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②. 政治权利(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选举权、被选举权、民主自由权、管理监督权等);
③. 自由权(人身自由,尊严和财产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宗教自由);
④. 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
⑤. 社会经济权(劳动权、休息权、生活保障权、物质帮助权);
⑥. 文化教育权。
2、 刑法有关常识
1979年7月1日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修订。
(1) 犯罪的概念及构成
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以及其它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都是犯罪。
(2)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①. 正当防卫——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必要损失的行为。
②. 正当防卫的条件:
• 必须是对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
• 目的必须正当(保护合法权益);
• 针对不法侵害者;
• 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③. 紧急避险——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称紧急避险。
④. 紧急避险的条件:
• 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足以使合法权益受到严重危害的;
• 必须是面临的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
• 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之下;
• 必须是为了使更大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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