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中有关语言文字的规定(摘录)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1985 )
第 3 条 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填写。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同时使用本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991 )
第 11 条 各 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79 )
第 9 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讯问聋、哑的被告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89 )
第 8 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 1979 )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1992 )
少数民族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时,有关部门应当在语言文字、生活习惯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帮助和照顾。
十七、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汉语拼音方案的决议(1958 )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讨论了国务院周恩来总理提出的关于汉语拼音方案草案的议案,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吴玉章主任关于当前文字改革和汉语拼音方案的报告,决定:(一)批准汉语拼音方案。(二)原则同意吴玉章主任关于当前文字改革和汉语拼音方案的报告,认为应该继续简化汉字,积极推广普通话;汉语拼音方案作为帮助学习汉字和推广普通话的工具,应该首先在师范、中、小学校进行教学,积累教学经验,同时在出版等方面逐步推行,并且在实践过程中继续求得方案的进一步完善。
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 )
第 36 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中有关语言文字的规定(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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