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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中的十大关系

浏览次数: 746次| 发布日期:12-29 13:49:08 | 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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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哲学系的教师,我自然对逻辑、修辞学和雄辩术怀有一定的兴趣。据说,古希腊的
德谟斯忒斯原先患有口吃的毛病,后来发愤苦练,竟至于把石块含在嘴里练习发音,结果成
了古希腊的第一雄辩家;也据说,当时智者派哲学家的代表人物普鲁泰哥拉和伟大的政治家
伯里克利居然花了一整天的时间来辩论:究竟是标枪,还是扔标枪的运动员,还是主持竞技
会的人应该对不幸被标枪刺死的人负责。古希腊人的这种论辩的热情尤其表现在苏格拉底的
身上,这位自诩为“雅典的牛虻”的哲学家整天蓬头赤足,到处找人辩论,柏拉图的三十余
篇脍炙人口的对话记录了苏格拉底辉煌的辩论业绩。这些夹杂着滔滔雄辩和奇妙神话的记录
就是在今天看来,仍然是辩论术中卓越的范本,更何况,正是在唇枪舌剑的辩论中,才产生
并发展出对西方文化传统形成经久不衰影响的辩证法精神!
  然而,哲学上的关注和实践中的参与毕竟是两回事。当我成为1993年首届国际大专
辩论会复旦代表队的领队和教练;当我搁下正在研究的数个科研项目,全身心地卷入辩论队
队员的选拔、训练,并带领他们赴新加坡参加辩论会后,我才真正体会到辩论中的种种酸甜
苦辣,在华丽动人的辩论词背后,发现了准备辩论必然会付出的艰辛的劳动。
换言之,我在实践中获得了一些辩论经验,虽然是一孔之见,也未经过认真的提炼和总
结,但对类似的辩论说来,或许会有一定的启迪作用。可能是出于专业的限制吧,我自觉地
或不自觉地力图从哲学上来理解并阐明这些实证的经验,于是便有了这篇文章。下面,让我
们逐一讨论在辩论中必然会遭遇到的这十大关系。


         人格形象与辩论员形象的关系

  由双方各组织四名队员,确定题目进行辩论,无疑地具有游戏的性质。道理是明摆着的
:双方都不是为自己所信奉的真理而辩论,他们只是给听众这样一种感觉,即他们都在为真
理而辩论,实际上,双方的立场都是由抽签决定的。比如,“金钱是万能的”这样的辩题,
不管哪一个队只要抽到了正方,就得为它辩护,哪怕每个队员都不认为金钱是万能的,也不
得不维护这一辩题。这很容易使我们想起斯多葛派哲学家克利西浦斯的名言:“给我一个学
说,我将为它找到论证。”所以,在辩论中获胜的决定性因素不在于哪一方坚持了真理,而
在于哪一方能够在理论上自圆其说,能够表现出高超的辩论技巧,尤其当一个辩论队抽到很
不利于立论和发挥的辩题方向时,它的队员不得不采用种种诡辩的手法进行辩论。因此,作
为比赛的辩论和历史上已发生的、为探求真理而进行的辩论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也正因为这
种差别,不少人把参加辩论比赛仅仅看作是一种游戏。
  既肯定辩论比赛从根本上具有游戏的性质,又反对人们仅仅把它看作一种游戏,这是否
是一种逻辑矛盾呢?不,一点也不。这是因为,辩论比赛不光是一种智力上的游戏,从更深
沉的思想层面上来看,也是辩论队与辩论队之间的文化交流;辩论队员在辩论过程中显示出
来的不光是他的卓越的辩论技巧,更应该是他的光采夺目的人格形象,而后者正是一种蕴涵
于辩论之中,但又超越于辩论之上的具有巨大魅力的东西,也是最难能可贵的东西。
  无论是训练的实践,还是这次参加首届国际大专华语辩论的实践都告诉我们,如果以”
玩辩论”的态度来对待辩论,难免会“走火入魔”,最后成为辩论的输家。
  首先,“玩辩论”必然导致对对方人格的蔑视乃至否定。众所周知,一个人的人格要得
到他人的尊重,他首先必须尊重他人的人格,“玩辩论”的人由于把自己和对方都仅仅理解
为辩论员而不是理解为独立的人格,就容易在辩论中说出一些有辱对方人格的话来。在这次
新加坡辩论中有一个辩题是:“现代化等于西方化”,辩论的双方是香港大学队(正方)和
台湾大学队(反方)。在自由辩论的过程中,台大队指责对方关于“现代化等于西方化”的
观点是像哈巴狗一样跟在西方人后面亦步亦趋;港大队在反驳中说出了“天下的男人都是好
色的”这样的句子,虽然孔子在《论语》中也有过“吾未见好德如好色者也”的说法,但不
管如何,在辩论中出现“哈巴狗”、“好色”这样的词,而且明显地是指向对方的,总是在
人格上不尊重对方的表现。
  其次,“玩辩论”必然会导致在辩论中的胡搅蛮缠。如前所述,由于辩题的限制,在辩
论中进行某种诡辩是难免的。比如,艾滋病既是医学问题,又是社会问题,但如果辩题要你
证明“艾滋病是医学问题,不是社会问题”,你就不得不采取一定的诡辩的手法进行论证,
但这样的诡辩不等于胡搅蛮缠,后者的涵义是:当一方把问题阐述得清清楚楚时,另一方仍
然听而不闻,继续把自己的观点强加到对方的身上。在台大队与我队辩论人性问题时就出现
过这种情况。我方已再三阐明:“恶”就是人的本能和欲望的无节制的扩展,然而台大队却
硬说我们的观点是把恶和人的本能、欲望等同起来。他们先是制造了一辆“风车”,然后就
像唐·吉诃德一样拚命地与这辆“风车”作战,这样的胡搅蛮缠在高水平的评委面前,不但
不会得逞,反而会大大地失分。
  最后,“玩辩论”必然会导致辩词的庸俗化、贫乏化,使之失去理论上和知识上的丰富
内涵。凡是把辩论看作是技巧游戏的人都不会花力气认真地去阅读有关资料,认真地从理论
上去解剖分析辩题,而是借助一些庸俗不堪的实例和趣味低劣的噱头进行辩论,甚至以感情
取代理论,故作姿态地煽动听众的同情心。偶尔,这种低劣的辩论手法也会得逞于一时,但
从根本上看,它已步入误区,如不幡然醒悟,必将陷入“无可奈何花落去”的窘境。
  按照我们的观点,辩论队员犹如一棵树,如果他的人格力量是树干的话,他的辩论技巧
不过是枝叶。只有根深才能叶茂,只有具有光采照人的人格力量,其辩论技巧才能臻于游刃
有余的上乘境界。正是基于这样的思考,我们在训练队员的过程中始终坚持如下的原则:先
学会做人,然后才学会做辩论员;先学会尊重他人的人格,才学会遵守辩论的规则。这里的
“先”不是时间在先的“先”,而是逻辑在先的“先”。也就是说,不论是在台上还是在台
下,不论是在何时何地参加何种辩论赛,尊重他人人格,保持自己人格的完美都是先决条件
或绝对命令。
  在训练中,当有的队员使用一些品位不高的实例和语句时,我们就马上进行纠正,我们
甚至不允许队员指责对方“篡改辩题”,觉得“篡改”这个词用得太重,有损对方的人格,
我们主张用“改变”这个中性词,在最极端的情况下,也只能用“偷换命题”的说法;我们
也不允许队员用“偏见比无知离真理更远”这样的说法去批评对方;在新加坡参赛的过程中
,队员们在台上台下都显得彬彬有礼,不失大家风范,给听众和评委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每
一轮比赛获胜,我们都告诫队员不要骄傲,要以平等的态度对待其他参赛队的队员。
  在平时的许多生活琐事上,我们也努力要求队员们尊重他人,学会做人。
  赛事结束后,好几位队员都有这样的体会,即在选拔、训练和整个参赛的过程中,不光
学会了如何辩论,更重要的是学会了如何做人,而后面这一点是终生享用不尽的。所以,辩
论比赛虽然具有游戏的性质,但是我们却不能用纯然游戏的态度去对待它,只有确立起良好
的人格形象,才可能成为一个真正有魅力的辩论员。


           自我表现与听众接受的关系

  我很同意王沪宁教授打过的一个形象的比喻:辩论好比是捧在两只手中间的一汪水,如
果每个队员的表现都很出色,水是不会漏掉的;反之,如果每个队员的表现都很差的话,捧
在手中的水就一点点漏掉了。从这个比喻中可以看出,每个队员表现得是否出色,关系到辩
论的胜负。
  那么,一个辩论队员表现得是否出色,又以什么衡量呢?众所周知,在辩论过程中,在
台上表现的是双方八个队员,而在台下观看的则是评委和听众,评委当然也是听众,但是特
殊的听众,他们的评分将决定对垒的哪个辩论队取胜。评委主要根据双方队员的表现,如立
论是否严密,陈述是否条理清楚,语言是否形象、幽默,姿态是否大方、潇洒等来打分;但
事实上,评委在对辩论气氛和双方队员表现的感受和理解中,常常受到听众情绪的影响。听
众好比“无冕的评委”,他们虽然无权给队员打分,但可以通过自己的影响在一定范围内左
右评委的打分。这就告诉我们,一个队员的自我表现是否出色,并不依据于他自己的感觉,
而是依据于评委和听众是否接受并认可了他的表现。正如人们不会根据某个人发表的宣言去
评价这个人一样,评委也不会根据辩论队员自己的感觉去评价他们。
  当然,在理论上认识到这一点并不是很困难,但要在实践中做到这一点却并不容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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