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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之限:时与命(庄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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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作为自然的、物质的“气”的存在形式,毫无例外地摆脱不了“形化”的生死大限,然而,这种大限在每个人那里所表现出的形式或方式是极为不同的。《庄子》中有则寓言写道:

  庄子之楚,见空骷髅胶然有形,撒以马拉,因而问之,曰:“夫子贪生失理而为此乎?将子有亡国之事,斧钺之诛而为此乎?将子有不善之行,愧遗父母妻子之丑而为此乎?将子有冻馁之患而为此乎?将子之春秋故及此乎?”(《至乐》)

  可见,死生这种本身是属于自然性质的大限,完全地或经常地是某种社会的因素作用下,以某一具体的、非自然的形式实现的。但是,对于个人来说,对于他的全部生活历程来说,这些因素是同时可供选择的存在着呢,还是唯一地、规定性地作用着呢?换言之,它们是偶然的呢,还是必然的呢?庄子的回答是属于后一种。庄子认为这是一种非人力所能干预的必然性,他称之为“命”:死生,命也;其有夜旦之常,天也。人之有所不得与,皆物之情也。(《大宗师》)。

  庄子思想中的“命”作用范围相当广泛,不仅决定了人的生死自然大限,而且制范着。预定了人的一生在社会生活中的伦理关系和贫富穷达的遭际。例如《庄子》中写道:

  天下有大成二:其一,命也;其一,义也。子之爱亲,命也,不可解于心;臣之事君,义也,无适而非君也。无所逃于天地之间,是之谓大戒。(《人间世》)

  死生存亡,穷达贫富,贤与不肖毁誉,饥渴寒暑,是事之变,命之行也。(〈德克符〉)但是,这种必然性在庄子那里,只是一种感受或模糊的意象,而不能成为有具体的内涵规定和理智地把握的认识对象,故《庄子》中写道:

  求其为之者而不得也,然而至此极者,命也夫。(《大宗师》

  不知吾所以然而然,命也。(《达生》)

  游于羿之彀中。中央者,中地也;然而不中者,命也。(《御充符》)

  所以,这种必然性对于庄子来说,只能是一种外在的必然性,“吾命其在外者也”(《山水》)。正如黑格尔所说,“外在的必然性是以一种有限制的内容为它的实质”(〈小逻辑〉,第311页),在庄子的人生哲学里,这种未被认识的外在必然性就构成了人生途中的障碍人的精神自由的一层困境:

  诸小者不可以怀大,绠短者不可以级深。夫若是者,以为命有所成而形有所适,夫不可损益。(《至乐》)

  即仪区于看来,命运的安排,如同衣小不能怀大,绳短不可汲深,都是无法改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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