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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谏太宗十思疏》——魏征法律思想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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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本文从现代法制的角度概括了唐代名臣魏征法律思想的特征:第一,主张立法
诚信,强调有法必依,反对有法不依和朝令夕改;第二,在适用法律上主张“志存
公道”,“一一于法”,反对因人而异;第三,在审判上主张重事实,反对刑讯逼
供。作者认为,以上法律思想不仅对贞观时期的法制建设有重大影响,而且对今天
的法制建设也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魏征是唐初贞观重臣之一,他不仅是一位有远见的封建政治思想家,而且是古代卓
越的法律思想家。他的法律思想对唐初的法制建设,有着重大的影响,有些方面还可作
为今天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借鉴。从古为今用的目的出发,我们对魏征的法律思想作一
初步探讨。
一、“德主刑辅”的立法思想
“德主刑辅”是魏征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他的立法和执法思想的基础。他
认为封建统治者要想巩固自己的政治统治,就必须向人民实行德政以获得民心;同时,
以刑罚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作为辅助手段,这就是德主刑辅。魏征认为,“德”是安
邦定国的大纲和根本。他说:“臣闻为国基于德礼,保于诚信。诚信立则下无二情,德
礼形则远者来格。故德礼诚信,国之大纲,不可斯须废也。”①还说:“求木之长者,
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思国之安者,必积其德义。”②
所谓德政,是与暴政相对而言的。国家政权从来都是阶级的政权,封建国家的法律
和制度都是为封建地主阶级服务的,是统治农民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的工具。因此,德
政和暴政的阶级实质都是一样的。其差别在于德政不象暴政那样暗无天日,不顾人民死
活;德政比较注意减轻对人民的剥削和压迫,注意与民休息,使封建的社会经济能够得
到恢复和发展。同时,注意加强吏治,刑罚宽平,使人民的人身和生活能有一个最基本
的保障。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只有社会繁荣安定,人民生活富裕,才能安心
接受统治者的统治,统治政权也才能巩固,这是尽人皆知的道理。然而,有些统治者,只
迷信自己权力的威力,从来不顾人民的死后,喜欢用暴力迫使人民慑服。秦始皇“乐以
刑杀为威”,③无休止的徭役,无限度的赋税,使人民男子力耕不足粮饷,女子力织不足

衣服,食狗彘之食,衣牛马之衣,人民略有不满便加以繁刑严诛。广大农民和奴隶在忍
无可忍的情况下,终于揭竿而起,推翻了自谓强盛的秦王朝。可见并不是一切剥削阶级
的政权都是无差别的。当然,一切剥削阶级的政权都是不会真心关心人民的根本利益
的,只有人民真正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社会。才能真正掌握自己的命运,关心自己的根
本利益。但是在有的政权统治下,人民的生活状况得到一些改善,阶级矛盾比较缓和,
社会比较安定,社会经济能得到恢复和发展。在封建社会里,农民希望有一个好皇帝,
原因就在这里。“天下乌鸦一般黑”的说法是片面的,是把问题绝对化了,只承认事物
的共性,不承认事物的个性,这不是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他们不承认剥削阶级中也有个
别为劳动人民利益着想的人,也不承认封建政权能制定出某些有利于人民的法律条文和
政策,否定德政有一定的人民性,一概给它们扣上“欺骗”的帽子。这实际上是左的流毒
在学术理论上的反映。今天,我们应该正确评价历史上的德政,给“德主刑铺”思想以
应有的历史地位。
德主刑辅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西周。周初的大政治家周公旦鉴于殷亡的教训,提出
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④的思想。他时常教训周家子弟要象文王那样做仁人,
旅德政。他告诫弟弟卫康叔使用刑罚要慎重,要依据法律,不要依仗手中的权力为所欲
为,在杀无辜。不是按着你卫康叔的个人意愿“刑人杀人,无或刑人杀人”⑤,要保护
人民,“若保赤子”。⑥对于那些“杀越人于货”的“无恶大憨”,则要坚决地“刑兹
无赦”。⑦这就是德主刑辅的思想渊源。孔子也提出德主刑辅的主张,他说:“道之以
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⑧主张使民“富之”,
让民能“足食足兵”,主张统治者对人民“施从其厚”,“敛从其薄”。⑨盂子将孔子
的思想进一步发展成仁政学说,要求统治者“省刑罚,薄赋敛”,“勿夺民时”,能使
人民过上“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⑩的小康生
活。汉初君臣总结秦亡的教训,讨论长治久安之策,陆贾、贾谊等人提出治国以仁义为
先,把德主刑辅的思想作为汉初的立法指导思想。汉以后,德主刑铺思想的影响越来越
大。
唐初君臣从封建阶级的长远利益出发,将德主刑辅的思想作为唐初法律的指导思
想,认真贯彻到唐初立法的实践中去,对安定唐的社会秩序,恢复唐初的社会经济,起
到了良好的作用。李世民、魏征等人是贯彻这一思想的核心人物和典型代表。
魏征出身下层社会,了解人民的疾苦,他年轻时曾参加过李密的瓦岗农民起义军,认
识到人民力量的伟大。知道统治者对人民压迫越厉害,人民的反抗也就越厉害。他常对李
世民讲君和民就象舟和水的关系,“水能载舟,亦能复舟”。他希望李世民能坚持不懈地
执行“安人宁国”的方针,省刑罚,薄赋敛,与民休息,促进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贞观之初,李世民曾怀疑大乱之后能很快恢复治世,魏征却认为“大乱之易治,譬
犹饥人之易食也”。(11)久经暴政和战乱之后,统治者略施“恩惠”,便会得到人民的拥
护。他劝李世民实行“王道”,“明德慎罚”。他说:“圣主明君,移风易俗,不是靠
严刑峻法,而是在于“仁义”,“非仁无以广施,非义无以正身。惠下以仁,正身以
义,则其政不严而理,其教不肃而成”。(12)如仅靠庸才俗吏,滥用刑罚“以绳四海之
人”,是不可能实现治世的。仁义是治理国家的根本,刑罚是治理国家的未计。战国法

家商秧、韩非等人所以主张重刑,是因为战国之士纵横游说,间谍交错,谒诈难防。在
那种形势下,施以深法峻刑来防祸患,权且救弊于一时,并非治国的长久之策。
在德主刑铺法律思想的指导下,贞观之初,不仅在《开皇律》、《武德律》基础上
修改制定了《贞观律》,而且进一步修改、制定了一些有关解决农民土地问题,减轻农
民兵役、赋税、摇役方面的经济法规。在这些立法活动中,都体现了魏征等人“德主刑
辅”的法律思想。
魏征立法思想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强调诚信。他把“德义”和“诚信”并看作治理国
家的大纲,失掉大纲,就难保政权的巩固,因诚信是民心所系,失掉诚信就会失掉民
心。他说:“君子所保,惟在于诚信,诚信立,则下无二心。”统治者对人民说话要算
数。统治者不仅要及时制定一些有利于人民、符合人民愿望的法律法规,而且要作到有
法必依,制定了法律就要认真去执行,不要把它当作一纸空文,更不要朝令夕改。否
则,就会失掉民心,失掉人民的信任和拥护。魏征总结说:“言而不行,言不信也,令
而不从,令不诚也。不信之言,不诚之令,为上则败国,为下则危身。”(13)
在封建专制时代,封建皇帝的言和令都是法律的主要渊源。《律》是封建法律的主
要形式,如《秦律》、《汉律》、《贞观律》、《永徽律》等等,这些律是经过较严格
的程序制定的,是长期起作用的,带有法典的性质。此外,还有其它法律形式,如汉有
令、科、比,唐有敕、令、格、式,未有敕、例等等。敕令亦即皇帝的诏敕,是唐代法
律的重要形式之一。诏敕制作简便、灵活、及时。皇帝可根据当时需要,随时发布各种
诏敕。正因如此,也容易出现以敕代律,朝令夕改,前后矛盾的现象。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封建社会的法律是为
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根本利益服务的。但是统治阶级为了使自己的统治取得被统治阶级
的承认,总是把统治阶级的意志,经过国家的制定和认可,使之上升成为国家的意志,
由国家强制执行。为了把这种“国家意志”说成是超阶级的,代表全民利益的,统治阶级
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在不违背自己根本利益的前提下,制定一些反映人民利益和愿望的法
律条文。当然,这往往是经过人民向统治阶级进行斗争的结果。而人民却往往对统治阶
级被迫许下的诺言抱有很大希望。岂知统治者对人民有利的诺言和立法,不过是搪塞和
敷衍,所制定的法律条文,不过是一纸具文,甚至采用朝令夕改的手法,在今天立法中
给予人民的权利,又用明天的立法加以限制或剥夺。这就是魏征所说的不信之言,“无
诚之令”。魏征曾作过门下省的绘事中,负责诏敕的审核签署工作,他不畏权贵,不顾
安危,以自己的职权来维护唐初立法的诚信,在立法实践中发挥了巨大作用。
唐代敕令的制定,有一套严格的程序,中书省负责起草诏敕,门下省负责审核,具
体有门下省的给事中署敕。给事中认为敕文不当,有权驳回中书省,叫作封驳;给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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